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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2-10 09:53:38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疾控综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持续提高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提升疫情早期识别处置效果,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6年1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一、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持续提高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疫情早期识别处置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重大传染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含乙类传染病中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

  三、本办法中通报和奖励对象是指在上述重大传染病疫情中,首次发现并及时报告重大疫情的指示病例、首发病例或重要疫情线索,为疫情早发现、早处置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四、本办法适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情形包括:

  (一)发现报告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疫情;

  (二)发现报告新发传染病疫情;

  (三)发现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

  (四)发现报告我国已消除的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重新发生本地疫情。

  五、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充分发挥已有系统及机制的作用,结合传染病疫情规模、严重性及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对是否符合表扬和奖励条件进行综合评议,通过简报通报等形式,对及时发现控制上述传染病疫情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对发现迟缓的地方予以通报敦促。

  六、受到通报表扬的地方,由省级疾控局牵头,对该起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疾控局;国家疾控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符合通报表扬和奖励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进行具体通报和奖励。

  七、对通报表扬的机构及人员,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对通报表扬的人员,可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牵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八、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媒体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报道。

  相关链接:《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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