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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1-27 10:51:19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要不断完善诊疗方案,坚持中西医结合,尽快明确诊疗程序、有效治疗药物、重症病人的抢救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优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中西医结合,建立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中,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人员参与,组建的医疗救治专家组中应当有中医药专家参与,必要时,中医药专家可单独设组。建立完善中西医会诊制度,推动中医药全面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

  二、提升医务人员中西医结合救治能力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中西医医务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全员培训工作,中西医相互学习、协同协作,共同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能力。定点医院应加强对临床类别医师中医治疗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中西医结合救治能力。中医医院应重点针对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点)、急诊科、呼吸科等科室人员,加强诊断和治疗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早期识别、诊断、治疗的能力。

  三、规范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救治

  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病证特点,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制定印发本省(区、市)的诊疗方案。定点医院应积极吸纳中医科室或中西医结合科室人员参加救治,中医力量薄弱的,应主动请中医医院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定点中医医院应保证患者第一时间用上中药,特别是对于重症和危重症患者,应当积极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开展救治。力求轻症患者尽早治愈,重症患者减少向危重症转变,最大程度降低病死率。

  四、注重临床救治与科研相结合

  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注意观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病的中医临床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分析中医药治疗的切入点和有效点,特别是认真总结中医药在重症和危重症病例治疗的经验,针对临床诊疗中的关键问题和瓶颈问题,不断优化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筛选确定有效的中药方剂和中成药,提高临床救治的有效性。

  五、确保病例信息资源共享互通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中医药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相关信息,并反馈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中医药参与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王瑾

  电话:010—59957686

  传真:010—59957684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邱岳

  电话:010—59957709

  传真:010—59957704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杜青阳

  电话:010—68792989

  传真:010—6879182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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