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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医院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1-19 15:27:09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目前,我国已进入春运期间且处于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做好中医医院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统一领导、共享信息、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按照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并推动中医医院和中医药专家积极参与有关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医药系统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中医技术力量和物资储备,加强呼吸道传染病防治中医专家储备,根据发病特点,适时制定实施本辖区中医药防治方案。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要建立健全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治任务。

  二、严格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防治呼吸道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鉴别诊断与规范治疗能力。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呼吸道传染病救治能力较弱或重症病例较多的地区进行巡诊,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中医医院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和发热门诊,并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设立预检分诊点,不得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点。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远离其他门诊、急诊,医护人员应设有独立的工作区域和专用通道。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应标识明显,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切实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

  各中医医院要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监测报告制度。发热门诊应配备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同时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病例发现、报告和处置。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中医医院,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在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辨证论治,科学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治疗,努力提高临床疗效。同时,要注重中医临床诊疗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认真研究、总结医疗救治的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中医诊疗方案和相关措施提供依据。

  三、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各中医医院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对本院落实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重点围绕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是否严格执行接诊、筛查、登记上报及转诊工作,是否有相应的救治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等方面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同步进行。各中医医院于3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中医医院呼吸道传染病防控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形成本省自查报告,于4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医院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防治工作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有失职行为和重大过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责,对于不执行有关规定和互相推诿、工作不力的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工作中有何建议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杜旭召 王 瑾

  联系电话:010—59957760 7686

  传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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