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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6-13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决定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在“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再遴选一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建设。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一)政府举办的地市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和综合医院。
申报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的,可以为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但已确定为农村医疗机构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的不能申报。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暂不申报。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重点专科
    应为将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中的3个以上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具体专科名称为:
1)心血管科
2)脑病科
3)肝病科
4)肾病科
5)血液病科
6)脾胃病科
7)肺病科
8)老年病科
9)外科
10)皮肤科
11)肛肠科
12)肿瘤科
13)妇(产)科
14)儿科
15)骨伤科
16)针灸科
17)推拿科
18)眼科
19)耳鼻咽喉科
20)康复科
21)其他
    (注:申报项目名称不受上述所列名称的限制)
    (二)重点专病
    应为将某一中医药(民族医药)治疗具有特色优势的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具体专病名称参考《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TCD)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中的病名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在一些病种的诊疗上体现出较好的优势,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人才梯队合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申报项目所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自2006年4月以来,未发生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申报项目所在单位有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五)申报项目所在单位为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应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病床;
    (六)申报项目所在单位为非政府举办医院的,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150张。
    四、申报数量
    (一)各省(区、市)及局直属(管)医院的申报项目名额分配见附件1,表中的“Ⅰ”表示申报除“Ⅱ”以外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项目名额,“Ⅱ”表示申报耳鼻喉、外科(疮疡)、推拿、针灸、儿科、眼科、康复等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的项目名额,“民族医”表示申报民族医专科(专病)的项目名额。具体规定如下:
    1.各省(区、市)及局直属(管)医院申报的项目总数不能超过“Ⅰ”、“Ⅱ”和“民族医”三部分的分配名额之和;
    2.“Ⅱ”部分的名额不能调整到“Ⅰ”部分使用,但“Ⅰ”部分的名额可以调整到“Ⅱ”部分。“民族医”部分的名额不能和其他部分相互调整。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数量:
    1.省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和局直属(管)医院不超过3个;地市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不超过2个;综合医院、县级医院和非政府举办的医院不超过1个(县级医院限报民族医项目)。非政府举办医院已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不再申报建设项目;
    2.耳鼻喉、外科(疮疡)、推拿、针灸、儿科、眼科、康复等专科项目以及申报的专病属这些专科范围内的项目(如鼻渊病属耳鼻喉科),不计算在上述申报数量内。
    五、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软件(以下简称申报软件,见附件3),报当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其中项目申报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报上级主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为卫生部直属(管)医院的,报当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地区(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签署意见,并对项目排序后,于2007年7月13日前将《申报表》(正式文字稿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邮政编码:100027),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软件(省局版),并报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E-mail:tcmjczx@163.
com),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六、其他
    (一)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在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申报时,要兼顾专科的专业覆盖面,尤其要注重具有中医特色优势但近年来发展相对缓慢而发展前景较好的耳鼻喉、外科(疮疡)、推拿、针灸、儿科、眼科、康复等专科(专病)的申报。在项目遴选时,将对这些专科(专病)的申报项目按同专业单独组织。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单位)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和申报软件,并组织审核。申报材料中存在严重不实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2006年10月已申报的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请在原申报表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重新填写《申报表》并报送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由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报送。
    (四)《申报表》和申报软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董云龙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65914966
    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开发中心 联 系 人:莫用元   
    联系电话:010—64176178 13701024163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联 系 人:竺丽明   
    联系电话:021—53829018—603
 
附件: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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