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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时间:2008-01-03 00:00:00

国中医药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项目”)是我局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之一。依据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程序,确定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等615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现予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2.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工作。
    3.名单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九省(市)的重点专科项目,中央财政今年未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请上述九省(市)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名单中政府举办的重点专科项目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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