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项目”)是我局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之一。依据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程序,确定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等615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现予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2.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工作。 3.名单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九省(市)的重点专科项目,中央财政今年未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请上述九省(市)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名单中政府举办的重点专科项目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