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4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青海、新疆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北京等省(区、市)部分中医医院开展中医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主要目标和内容 通过在部分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开展1年左右的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建立完善中医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探索中医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集成方法,建立区域中医电子病历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中医电子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医疗系统;对卫生部和我局已发布实施的电子病历相关规范与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推广并带动全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 二、试点中医医院的推荐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的原则,结合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以及当地中医医院前期基于中医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国选取20家左右中医医院作为我局中医电子病历试点单位。其中,我局指定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无锡市中医院和厦门市中医院作为试点医院。此外,由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推荐部分中医医院作为试点单位,报我局审定。推荐的试点中医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全国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或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2)。 (二)对于开展中医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三)有中医电子病历实施经验,医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基础良好; (四)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较高,在当地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代表性; (五)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医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试点医院的推荐工作,充分征求相关医院的意见,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二)请各有关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填写《中医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3),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送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部 帅 邴媛媛 电 话:010—59957689、59957687 传 真:010—59957684 E-mail:yizhengsiyichu@126.com
附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