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文件  
邮箱 微信
 
 
  (政策文件)  
首页   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关于我们
 
 
政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医政司 > 政策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8-16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探索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的方法、途径、机制和模式,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地级市、市辖区和一些县(市)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各省(区、市)的地级市;
    (二)各省(区、市)的市辖区;
    (三)各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县(市)。
    二、申报条件
    (一)区域内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数量较多,群众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需求较高;
    (二)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在政策制定、管理实施等方面有初步的工作基础。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区域内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现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1年8月26前统一将书面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材料报送我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二)我局医政司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综合处)陈  娟   王  瑾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doc
文件类型: .doc e0959074e7fd159e3c547a1a5c48b843.doc (35.00 KB)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Copyright@2006 www.natc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电话:59957777
版权所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ICP备案:京ICP备16052956号
京公网安备11931045028号  网站标识码:bm73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