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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申报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的通知
时间:2011-10-09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了完善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体系,提高中医药防治传染病能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确定了第一批、第二批和拟入选第三批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但是由于地市级传染病医院中医药力量相对薄弱,大部分传染病医院没有中医科室和人员,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覆盖范围还比较窄,无法充分发挥中医药防治传染病的特色优势。经研究,我局现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补充申报工作,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没有独立中医临床科室的地市级传染病医院与当地同级中医医院联合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传染病医院应当具有较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重视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工作,具备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条件。
    (二)联合申报的中医医院应当具有较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有可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工作的高素质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人员,具备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条件。
    (三)参加申报的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应具备有效、稳定的应急保障机制,能够确保在第一时间参与传染病医疗救治,并在救治过程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
    (四)已成为第一批、第二批和拟入选第三批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的单位(见附件1)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传染病医院开展申报工作,并使第一批、第二批、拟入选第三批及本次补充申报的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总数占本省地市级传染病医院的2/3以上。
    (二)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并将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为方便申报受理工作,并保证电子版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 系 人:舒遵华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9
    电子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1.doc
文件类型: .doc ecfe93879ad321e1f10ea1f7f43cede2.doc (76.50 KB)

 

 

附件2.doc
文件类型: .doc 202e1e3ccb4880b3423b47d29adc5f89.doc (133.00 KB)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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