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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12-04 00:00:00
国卫医发﹝2017﹞ 55号
国卫医发﹝2017﹞ 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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