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山东省蓬莱市等3个县(市)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评审验收报告的函》(鲁中医函〔2006〕3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江苏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费县、蓬莱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费县、蓬莱市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标准,据此,现批准费县、蓬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