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6〕33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北辰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的请示》(津卫报〔2006〕35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市专家并邀请北京市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北辰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北辰区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标准,据此,现批准北辰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