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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时间:2006-11-23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6〕6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
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民族医药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委决定于2006年12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
   (二)分析研究民族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
   (三)部署下一阶段民族医药工作;
   (四)展示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12月8日至9日,12月7日报到。
    会议地点:北京友谊宾馆敬宾楼(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电话:010—68498888)
    三、与会人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厅局长、处长,民(宗)委(厅、局)分管主任(厅、局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分管领导;部分民族医药医疗、教育及科研单位代表;会议经验交流单位代表。(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邀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局有关领导,中国民族卫生工作协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四、会议准备工作
   (一)请各有关单位通知与会人员,务必按时参加会议,并将与会人员回执(附件3)于2006年12月4日16:00时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做好会务及接站工作。
    各地的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展示展板要于12月7日12:00前交会务组。
   (二)会议经验交流单位请将交流材料制作成多媒体用于会议交流。交流单位与会代表请于2006年12月6日在北京轻鑫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42号,电话010—65828899)报到,会议将于12月7日安排预演示。
   (三)联系单位与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刘志旭  严华国  欧阳波
    联系电话:010—65930659  65914966  65930629
    传    真:010—65930659
    国家民委文宣司  孟拥军
    联系电话:010—66086387

附件: 1.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2.会议经验交流单位名单
       3.会议代表回执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族  医药  会议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
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民族卫生工作协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2日印发
校对人:严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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