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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6-12-05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6〕59号
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 
    为表彰多年来在民族医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和名额
    本次评选分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个类别。
    评选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50名。
    二、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为各级民族医药医疗、科研、教学机构。
    先进个人候选人为从事民族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因卫生部已开展了“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所以此次评选,不包括乡村医生)。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在民族医药的继承、挖掘、整理、提高和创新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2.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机构负责人创新意识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先进个人:
    1.热爱民族医药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在民族医药的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了本单位、本地区的认可;
    3.从事民族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评选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各省(区、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民(宗)委(厅、局)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
    各省(区、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不得超过2个(如推荐2个候选单位,请排序)。先进个人候选人按分配名额推荐,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被推荐单位、个人分别填写“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和“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  2、附件3),由所在单位和所在省(区、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民(宗)委(厅、局)审核、盖章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专家,成立评选小组,依照评选条件,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评选,产生入围单位和人选。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入围单位和人选进行公示后,确定拟进行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和民(宗)委(厅、局)要根据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评选,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推荐。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请于12月21日前,将推荐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吴凯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邮政编码:100026

    附件:1.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族医  表彰  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2日印发
校对人:贾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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