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函〔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联合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来,各地加强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中医药服务功能建设。在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要求,在乡镇卫生院的改建中要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好中医科、中药房。 现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的内容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吴仪副总理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5月18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司。一、贯彻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有关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的进展情况;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基本情况,请填写《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基本情况调查表》;三、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联系人:严华国 姚园 电 话:010—65914966 65930672(fax)E-mail:yanhuaguo@satcm.gov.cn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