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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4-30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和《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2007年复核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6年推荐的候选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在2007年5月完成;2007年8月31日前推荐的其它候选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在2007年10月至11月完成。
    二、为做好复核工作,我局医政司成立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复核工作组(简称复核工作组),负责复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复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北京中医协会。
    三、各地对复核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以方便工作、勤俭节约为原则,不得安排三星级以上宾馆住宿,不得赠送礼金礼品,不得安排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四、我局将组织人员赴部分地区抽查监督复核工作。若发现复核人员或复核工作出现问题,将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复核工作,支持配合复核专家组的工作。在复核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复核工作组办公室和我局医政司二处。
    复核工作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小取灯胡同5号
    邮    编:100010
    联 系 人:朱桂荣、程治馨、高亮
    联系电话:010—64024083(传真)
    E—mail:czx522@163.com

附件:1.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
2.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指标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
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评估工作,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制定本复核方案。
一、复核目的和原则
(一)复核目的
1.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候选示范区的质量,对省级评估进行复核。
2.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社区中医药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二)复核原则
1.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复核与改进相结合,促进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复核人员职责和权限,约束、激励其行为,确保复核活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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