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7〕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一年多的创建,北京市房山区等10个区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保证示范区质量,根据示范区创建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等10家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一家省党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期一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市政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书面报告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按中医指标得分排序)
北京市房山区
上海市徐汇区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重庆市渝中区
附件2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一年多的创建,我省(自治区、直辖市)ⅩⅩⅩ区在自我创建、省市全面评估和推荐的基础上,通过了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国家级现场重点复核。依据创建工作程序,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现对该区进行社会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ⅩⅩ月ⅩⅩ日17时前,以信函形式向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实名举报,也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名举报(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证据确凿,来信请在封皮上注名“举报”字样。我们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信邮寄地址: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接受举报信的邮寄地址)
2、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邮编:100026
ⅩⅩ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ⅩⅩ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