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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7-31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吴仪副总理关于“名院、名科、名医”的讲话精神,向人民群众提供权威、可靠的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就医,进一步扩大重点专科(专病)的影响,我局决定开展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工作,对一批技术力量雄厚、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在人民群众当中享有良好声誉的“名科”进行集中网上介绍。现将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介绍范围
    评审验收合格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
    二、介绍内容
    1.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医院的基本情况;
    2.重点专科(专病)科室的基本情况;
    3.重点专科(专病)的重点病种及特色疗法、特色制剂、临床研究成果等情况;
    4.重点专科(专病)的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及出诊时间;
    5.医院或重点专科(专病)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具体内容参见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附件1)和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样稿(北京市中医院皮肤科试报表)。
    三、申报程序
     1.各重点专科(专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介绍工作,按要求填写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报送所在医院管理部门;
    2.各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医院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医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管医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将材料报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同时将电子版素材发送至指定邮箱(zk001@tcm.cn);
    4.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定。
    四、申报要求与管理
    1.填报内容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资料,介绍内容每半年更新一次,如遇重要变更事项,要及时更新,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3.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从该宣传网页中删除并予以通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单位填写《中医就诊指南——“名科”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并于8月20日前报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联 系 人: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开发中心 莫用元
    联系电话:010—64176178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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