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函〔2008〕43号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我省洪雅县等三县“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评审验收材料的函》(川中医药函〔2008〕5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陕西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洪雅县、达县、武胜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洪雅县、达县、武胜县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据此,现批准洪雅县、达县、武胜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