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向人民群众提供权威、可靠的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就医,进一步扩大重点专科(专病)的影响,我局于2007年8月开展了中医寻医指南——“十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工作,对技术力量雄厚、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在人民群众当中享有良好声誉的“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进行了集中网络介绍,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对“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集中网络介绍。现将网络介绍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介绍范围 未纳入第一批介绍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项目。 二、介绍内容 1、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医院的基本情况; 2、重点专科(专病)科室的基本情况; 3、重点专科(专病)的重点病种及特色疗法、特色制剂、临床研究成果等情况; 4、重点专科(专病)的专科学术带头人、专科学术继承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及出诊时间; 5、医院或重点专科(专病)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具体内容参见中医寻医指南——“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附件1)和中医寻医指南——“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样稿(附件2)。 三、申报程序 1、各重点专科(专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介绍工作,按要求填写中医寻医指南——“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报送所在医院管理部门。 2、各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医院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医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管医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将材料送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同时将电子版素材发送至指定邮箱(zk001@tcm.cn)。 4、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定。 四、申报要求与管理 1、填报内容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资料,介绍内容每半年更新一次,如遇重要变更事项,要及时更新,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3、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从该宣传网页中删除并予以通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未纳入第一批介绍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项目填写《中医寻医指南——“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并于8月20日前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中医寻医指南——“十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的内容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在线服务”部分的“中医寻医指南”栏目下浏览,请各单位在填写申报表时参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董云龙 崔咏梅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开发中心 联 系 人:莫用元 联系电话:010—64176178
附件:1.中医寻医指南——“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 2.中医寻医指南——“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服务信息网络介绍申报表样稿(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