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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11-10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2007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后, 2008年8月18日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进一步提高综合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做好会议精神和《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会议精神和《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把会议精神和《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提高综合医院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会议精神和《意见》的学习,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研究制定措施,共同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近一年来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在对本地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本底资料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把会议和《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特别是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它科室协作机制等工作,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完成时间表。
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和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作方案请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军队各级卫生部门也要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制定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书面总结材料和工作方案请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送至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局。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切实纳入到中医药工作全局中,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在中医药专科建设、中医治未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项目中,把综合医院纳入实施范围,统筹考虑;在中医药服务质量、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中医药文化建设等工作中,把综合医院纳入监管范围,同等要求。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把中医药科室的发展纳入综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要把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管理评价体系和院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
    六、发现和树立典型,更好地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将继续联合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等创建活动,并做好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以点带面,推动面上的工作。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于2009年对各地贯彻实施会议精神和《意见》情况进行督导。
    各地在《意见》贯彻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电  话:010—65914966  65930672(传真)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高新强
    电  话:010—68792732
    联系人: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局  周登峰
    电  话:010-6688658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卫生部
办 公 室                                医疗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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