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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时间:2008-11-21 00:00:00

国中医药医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提高协作组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各协作组开展重点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以及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等工作奠定基础,带动重点专科相关专业总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荐筛选一批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充实协作组工作力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单位范围
    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民营医院。
    二、推荐专业范围
    (1)急诊科 (2)肝病科 (3)肾病科
    (4)血液病科 (5)肺病科 (6)糖尿病科
    (7)老年病科 (8)风湿病科 (9)外科
    (10)皮肤科 (11)肛肠科 (12)肿瘤科
    (13)妇(产)科 (14)儿科 (15)推拿科
    (16)眼科 (17)耳鼻咽喉科 (18)精神疾病科
    (19)康复科 (20)传染病科 (21)其他
    三、被推荐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较高的中医专科建设水平,所确定的重点病种在诊疗上能够体现出中医药优势,在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二)被推荐的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被推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自2006年4月以来,未发生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被推荐单位为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应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病床。
    四、推荐程序
    (一)被推荐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附件1),并确定一个重点病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附件2),梳理重点病种的临床诊疗方案。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对自己所推荐的单位填写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作初步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2008年7月11日前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申报表》(正式文字稿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我司组织专家审核被推荐单位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对通过审核的单位,由医政司发文确定为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
    五、其他
    1.本次推荐的协作组成员单位不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仅限于参加相关专业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各项协作工作。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崔咏梅  董云龙
    电  话:010-65955519
    传  真:010-65930820
    邮  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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