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函〔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使“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更加有序地开展,在“十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成立了23个协作组,并确定了协作组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名单见附件1)。 各协作组的牵头单位对协作组工作开展负有重要责任,为保证协作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取得实效,现对各牵头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 2、制定本协作组在“十一五”期间的工作计划,经医政司批准后印发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执行。 3、建立健全协作组组织领导机构,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要成立协作组领导小组,由正职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院长或项目负责人任主任,与本专科相关的业务及管理人员任成员,并指定专人担任秘书,切实保证其完成协作组任务的工作时间。请于2008年2月14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2、3)寄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4、各牵头单位要落实固定的协作组办公地点,为协作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 5、各协作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2月28日前寄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协作组牵头单位名单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协作组牵头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协作组牵头单位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