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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11-21 00:00:00

国中医药医函〔200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我司于2008年3月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08〕16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开展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通知》下发后,各协作组陆续召开协作组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为切实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重点病种(重点专科3个,重点专病1个)的临床诊疗方案,不仅仅是各协作分组主攻病种的诊疗方案。各协作组诊疗方案的审核数量参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部诊疗方案要逐一审核,逐一填写审核表并反馈各项目单位组织修改。
    二、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调动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的积极性。对参与审核的专家要进行培训,专家审核意见全部录入计算机。审核工作可采取交叉审核的方式,避免出现审核专家审核本单位项目诊疗方案的问题。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诊疗方案要切实反映各建设项目当前的临床实际情况。审核的重点为诊疗方案的治疗方法是否为当前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治疗中的难点找的是否准确,针对中医治疗的难点分析和应对措施是否清晰、可行。
诊疗方案中的协定处方需标明药味组成。
    四、福州会议结束后,我司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08〕16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08〕19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08〕20号),各单位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上查阅下载。
    五、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对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要高度重视,审核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组织能力的重要参考。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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