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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二期地级市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时间:2008-12-22 00:00:00

国中医药医函〔2008〕10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促进地级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研究,定于2009年1月上旬在北京举办第二期地级市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地级市卫生局局长培训班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培训项目,对促进中医药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本省(区)地级市卫生局中医药工作主管局长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中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农村、社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现状及主要任务
    (三)经验介绍,包括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在新农合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以及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等
    (四)部署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医药项目管理工作
    (五)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参加人员
    (一)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地级市卫生局局长或主管中医药工作局长
    (二)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广西、贵州、西藏、新疆未参加第一期培训班的地级市卫生局局长或主管中医药工作局长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09年1月7日—10日,1月6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黄河京都大酒店(北京市崇文门夕照寺中街29号,010—51335588)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食宿费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承担,差旅费自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级市卫生局按照《关于召开地级市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08〕87号)的要求,认真填写《地级市中医药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对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和调查表各打印10份,请在培训班报到时提交。
    (二)请各省(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统一填写培训班回执(见附件1),并督促按时参加培训班,请将回执于12月30日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无特殊原因,请勿请假。
    (三)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自行前往,培训地点路线见附件2。
    (四)联 系 人:严华国  王艳波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65063322转6805
    传    真:010-65930672

    附件:1. 地级市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回执
    2. 地级市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培训地点及乘车路线
    3. 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广西、贵州、西藏、新疆未参加第一期培训班地级市名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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