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函〔2008〕3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本区及广东省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桂平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工作进行了评审验收,认为桂平市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标准。经对有关评审验收材料进行复核,现批准桂平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