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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暨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时间:2009-02-20 00:00:00

国中医药医函〔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促进地级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部署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有关工作,经研究,定于2009年3月上旬在北京举办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暨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本期培训班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培训项目,对促进中医药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本省(区、市)地级市卫生局及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中医药工作局领导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中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农村、社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现状及主要任务。
    (三)经验介绍,包括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在新农合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以及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等。
    (四)部署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医药项目管理工作。
    (五)部署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有关工作。
    (六)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具体措施。课程安排见附件1。
    二、参加人员
    (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各地级市卫生局局长或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
    (二)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未参加前两期培训班的地级市卫生局局长或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见附件2)。
    (三)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局长或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见附件3)。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09年3月10日-12日,3月9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黄河京都大酒店(北京市崇文门夕照寺中街29号,010—51335588)。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食宿费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承担,差旅费自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统一填写培训班回执(见附件4),并督促按时参加培训班,请将回执于2月27日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无特殊原因,请勿请假。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自行前往,培训地点路线(见附件5)。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
    联 系 人: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传    真:010-65930672
    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
    联 系 人:陈逸凡
    联系电话:010-65063322转6805
    附件:1. 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暨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课程安排
    2.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未参加前两期培训班地级市名单
    3. 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名单
    4. 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暨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回执
    5. 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暨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班培训地点及乘车路线


                              二○○九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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