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9〕27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中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能够及时了解掌握传染病发生发展动态,不断探索和总结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的方法和规律,主动承担防治任务。 (二)申请单位应设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并具有可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工作的高素质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人员。 (三)能够建立有效、稳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传染病发生时,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参与医疗救治,为开展中医药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的临床总结提供必备条件。 (四)每省(区、市)原则上申报1个。应为本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省传染病医院或省会所在城市的传染病医院。 二、申报程序 (一)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表》,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3份)与电子版请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医政司。为方便受理工作,并保证电子版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发)送。 三、联系方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一处 董云龙 潘 斌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E-mail:yizhengsiyichu@126.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政编码:100026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表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