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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0-26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09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46号)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项目单位申报工作,以及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地区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
    中西部地区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除外)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2007年、2008年已安排的,2009年不再重复安排。
    (二)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医疗机构。其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9个省市名额分配见附件1。
    每个县级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安排一个项目单位,并且应优先考虑县中医医院;已安排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县级行政区划本次不再安排,本次不再申报针灸科和针灸理疗康复科。
    (三)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
    中西部地区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除外)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2008年已安排的,2009年不再重复安排。已纳入2004—2006年中西部地区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和中西部地区县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项目单位,本项目不再予以考虑。
    (四)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中西部地区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除外)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2007年、2008年已安排的,2009年不再重复安排。
    二、申报条件
    (一)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
    1.具有较好的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服务的条件;
    2.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3.医院中药专业人员占全院药剂人员比例60%以上;中药房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中药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医院拥有独立的中成药及中药饮片调剂室和库房。
    (二)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
    1.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具有较好的开展特色专科(专病)的基础设施条件,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3.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4.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5.医院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三)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
    1.具有较好的开展中医药急诊急救工作的基础;
    2.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3.急诊科设置为一级专业科室,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要填写《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分别见附件2、附件3、附件4),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申报表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关于下达2009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中各项目建设资金分配汇总表中确定的项目单位数额,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单位的申报表等额报送我局医政司,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只报送电子文本,纸质材料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留。
    其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各单位报送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汇总形成《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基本情况汇总表》、《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附件6、附件7),制作成Excel文本后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三)我局将对报送的项目单位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或《申报表》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申报。
    四、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县级行政区划名单请于2009年11月10日前确定,并报送我局医政司备案。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65914966,65955519
    传    真:010—65930672,65930820
    E— mail:yizhengsierchu@126.com
          yizhengsiyichu@126.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东部省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额分配表;
    2.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
    3.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
    4.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表;
    5.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基本情况汇总表;
    6.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基本情况汇总表;
    7.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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