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全面总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两年来的工作,评价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总结经验,了解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二、评估的重点内容 (一)参与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情况; (二)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估的组织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部署;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抽查。 四、评估工作安排 (一)各省(区、市)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1.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2名为外省专家(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应至少有2名为本单位外专家),专家组组长由外省(外单位)专家担任。专家组成员中50%以上参加过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工作和相关会议(专家组组长必须参加过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工作和相关会议)。 2.评估方式以集中评估为主,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集中评估采取专家组听取各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作汇报并提问、查阅有关资料的方式进行。 3.评估结论分为优、中和差三类,由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做出。专家组同时对每个建设项目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专家评估意见表》(见附件3)。 4.评估结束后,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本省(本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情况作全面总结,并提交《 省、区、市( 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抽查 根据中期评估情况,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主要检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期评估的组织情况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 对评估结论与实际建设情况严重不符、编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五、评估后安排 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整改时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资格。 六、其它 (一)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于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 省、区、市( 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我局医政司。 (二)中期评估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一处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传 真:010—65930820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 2. 省、区、市( 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基本内容要求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专家评估意见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