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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丰台区等11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时间:2010-03-19 00:00:00

国中医药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的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的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进行的现场复核、专家评议以及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将北京市丰台区等11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开展。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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