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确保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好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作为当前农村中医药工作的主要内容抓好抓实。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现状调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解任务。实施细则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医政司。 二、民族地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三、我局将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省(区、市)农村中医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贯彻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四、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严华国 010—65914966 附件: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