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 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