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同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在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现将《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59957693(传真)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