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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试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1-08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0〕108号

江苏、浙江、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并适时对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检查评估。
    为此,在《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7号)、《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的基础上,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附件1)、《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附件2)(以下均简称《检查评估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检查评估细则》各项内容,我司将于近期对你省部分地区开展试评工作。现将《检查评估细则》(试评稿)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评地点及时间安排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和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试评时间:2010年11月上旬
    (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试评时间:2010年10月下旬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试评程序、方式和对象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试评程序均参照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评估程序:
    第一天(专家组到达当天):专家组培训、预备会;
    第二天上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被检查评估地区汇报会、抽取实地检查机构;
    第二天下午和第三天上午:实地检查;
    第三天下午: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访谈、总结反馈会。
    (二)检查评估方式均为直接和间接相结合:
    直接检查评估:包括查询政府文件、工作记录、病历记录、财务资料等,现场考察、访谈与考核、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以公开明察的方式进行;
    间接检查评估:包括现场考察、拦截调查、体验式购买服务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评估对象:
    1.政府及相关部门,包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事、社会保障、卫生、药品监督部门等。
    2.实地检查机构: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4个乡镇卫生院(其中1个为推荐、3个为随机抽取)、4个村卫生室(在上述4个乡镇中随机抽取);
    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1个为推荐、1个为随机抽取)、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均为随机抽取,其中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三、专家组
    每个专家组均为5人,我局直接派出3人(含专家组组长),其余2人由被检查评估地区所在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应具有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评审验收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评估专家经历)。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的专家名单请于10月22日前告知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
    四、其他
    (一)请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资料、书面报告、宣传发动等。
    (二)对专家组的接待要以方便工作、勤俭节约为原则,不得赠送礼金礼品,不得安排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三)未尽事宜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25号)中《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的有关要求。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  严华国  何  坚
    电  话:010—59957692  59957796

    附件:1.《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试评稿)
                2.《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试评稿)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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