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海军后勤部卫生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总后直属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2007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的部署,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开展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经过创建单位自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评估推荐,专家审核,社会公示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审议等程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命名卫生部北京医院等103家单位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见附件)。示范单位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进一步贯彻《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工作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注重推广示范单位的工作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开展。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