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应符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应能体现中医特色,满足中医临床工作需要,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基础上,具有反映中医临床诊疗活动、开展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等功能,如: (一)具有自动生成并显示二十四节气的功能; (二)提供本医院常用协定处方列表功能,包括协定处方药物组成、药物剂量等,并提示药品价格、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按照《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对所有类型医嘱的中药处方进行审核并提示的功能; (四)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诊疗技术的录入、处理与执行等功能; (五)具备中医病历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医医疗费用监控等功能。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制订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四、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功能规范参照本通知执行。民族医电子病历功能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部 帅 邴媛媛 电 话:010—59957689 59957687 传 真:010—59957684 E-mail:yizhengsiyichu@126.com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