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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河北省迁安市等31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时间:2011-02-10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0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我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我局决定将河北省迁安市等18个县(市、区)命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3个区命名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有关要求,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11年3月底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文件类型: .doc 15274d98c509b70d091a2d221e3fa57f.doc (27.00 KB)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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