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1〕21号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你司《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第一条中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后增加《中医药条例》作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预防保健和医疗等服务”的要求,所有的村卫生室均应提供中医药服务,因此,建议将第十五条改为“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要求,建议在第十一条中的“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后增加“允许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经过考核批准设立专门提供某种中医药技术专长的村卫生室。” 四、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的“医学学历教育”后增加“和中医师承教育”。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