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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6-16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要求,现将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主要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下同)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一)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区县(市、区)数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地市级以上,下同),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二)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区县(市)和以农村居民为主的区(农村居民占居民总数50%以上,下同)的数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可申请“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三)被授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市辖区占所在地区市辖区(不含以农村居民为主的区)数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可申请“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拟申请的地区达到上述申请条件后,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7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对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进行复核,确保均达到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制定本地区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应重点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中医药政策保障和经费安排等内容。
    (二)上述工作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同时报送复核报告和本地区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地区条件和5年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四)拟申请的直辖市达到申请条件的,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1)。
    三、审核确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后将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请地区进行评估: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赴申请地区进行间接评估,主要指标为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率。
    (三)与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对申请地区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对申请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重点指标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指标见附件3)。
    评估合格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分别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5年内有效。
    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实施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及以上)建设工作是基层中医药工作典型示范经验由点到片再到面上推广的重要环节。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要加强对所辖尚未达到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县(市、区)的建设力度,力争所辖县(市、区)100%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督促协调相关地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要优先考虑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附件1.doc
文件类型: .doc 671f334a21eba02e27b634655af0c61d.doc (31.50 KB)

 

 

 

附件2.doc
文件类型: .doc dd7b961f6e8d144a2b46655d7e9721e3.doc (31.50 KB)

 

 

附件3.doc
文件类型: .doc af0f93c3f1b95348cd99db73dcad72a0.doc (28.50 KB)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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