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11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部委共同制定的《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61号),我局决定在全国民族医医院中继续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工作。通过4年建设,使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成为民族医药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管理科学、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族医医院。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一)民族医医院等级应达到二级标准;(二)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为民族医医院3年以上(截止为2011年6月30日);(三)民族医药特色突出,学术水平较高,人才梯队较为合理,临床疗效显著,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四)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五)有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六)有开展医疗、科研、教学工作较好的基础条件;(七)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二、申报程序与数量(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经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二)每个省(区、市)原则上申报1个单位。(三)第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注意事项(一)申报书一式3份,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申报书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atcm.gov.cn。(二)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作为附件同时上报。(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四)申报书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五)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王 瑾 陈 娟联系电话:010—59957686传 真:010—59957694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邮 编:100027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