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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9-15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提高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药服务能力,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实施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2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医院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照项目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工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医政工作分管领导和规划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共同参加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要求制定执行进度表,确保按时保质实施好、执行完项目;要加大项目督导力度,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请于8月1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及项目具体负责人名单报送我局医政司和规划财务司备案,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我局将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测,编制简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进度,对执行不力、进度缓慢的省份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约谈。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中医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工作机制。我局将适时与财政部共同开展专项督导,对项目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有关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项目单位。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真调查摸底和确认的基础上,我局汇总形成了分省的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医院库(见附件1),并已报送财政部审核备案。该医院库将作为实施《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的重要依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医院库中的项目单位名单。
    三、认真完成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一)项目实施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医疗设备条件,加强医院自身的设备更新及维修改造建设。每个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补助200万元,每个地市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补助400万元。
    (二)要按照“突出重点、填平补齐、工作必备、适当提高”的原则,开展设备配备工作;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备,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当地疾病谱和医院实际情况,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附件中《县级中医院民族医院设备选购参考清单》、《地市级中医院民族医院设备选购参考清单》,对本省(区、市)县级和地市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设备购置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加快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调试。
    (四)切实强化预算执行责任制,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是本省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各项目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建立起预算执行责任制并层层强化落实。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8月15日前将项目预算执行目标及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报送我局规财财务司和医政司。

 

附件2.doc
文件类型: .doc a0a80e3d85852c5a30cd533b42f392d1.doc (32.00 KB)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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