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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通州区等95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时间:2011-12-31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1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北京市通州区等56个县(市、区)命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天津市河北区等39个区命名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要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1月底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2月中旬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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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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