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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等13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决定
时间:2011-12-31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按照总体安排,所辖县(市、区)80%以上已经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县级)的地市级以上地区,可以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级市以上地区)荣誉称号。
    经各申请地区自我评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基层中医药工作进行间接评估,召开由我局和申请地区政府共同参加的创建工作座谈会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北京市等13个地区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见附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要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1月底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2月中旬前报我局备案后实施。直辖市工作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报我局。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doc
文件类型: .doc 51f85204600f23ef11c92154dba63701.doc (26.50 KB)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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