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25号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民族医医院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和管理水平,我司组织起草了《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并征求了有关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经研究,我司提出了三级民族医医院的分等标准及《标准》中的“核心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的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 系 人:吕云霞 王 瑾 电 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