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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3-12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共同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为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肺病科、脾胃病科、脑病科、心血管科、肝病科、外科、儿科、皮肤科、骨伤科、肛肠科、血液病科、推拿科、康复科、传染病科、民族医。
    二、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专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或“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或培育项目,其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申报专科整体实力强,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和疗效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中医疗效突出,工作绩效高。
    3.申报专科人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科人才队伍。
    4.认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及中医临床路径制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名额分配数量(见附件1),对申报专科遴选审核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不得超报。卫生部部属医院申报专科由医院所在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数量在各省分配名额范围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申报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通知。
    2.兼顾医院及专业的覆盖面,每省每个专业限推荐1家医院;综合医院限申报1家医院,卫生部部属医院相对较多的省份申报综合医院不得超过2家医院;已确定4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的医院,本次申报专科不得超过1个,已确定3个项目的医院本次申报不得超过2个;各省在推荐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非营利性三级民营中医类别医院,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的不再继续推荐相关项目。
    3.各申报医院参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评分标准》,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内容格式,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书》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三)申报时间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2年3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同时将有关医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到医政司医疗管理处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三、评估和项目单位确定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委托中国中医药学会负责。评估包括材料审核和集中答辩两个部分,中华中医药学会将组织专家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评估打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资源布局、专业分布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确定和公布项目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任务,努力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要求并督促各医院在申报时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和答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各医院应于申报前在本医院网站上公示申报专科名称;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本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名称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崔咏梅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797,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附件2.doc
文件类型: .doc e174a8705243c2a840980136c492cffa.doc (180.00 KB)

 

 

附件3.doc
文件类型: .doc afccbf1baef1e84699a5e0191d481dd6.doc (47.50 KB)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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