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2012年申报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积极组织创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军队各大单位可分别申报1个候选示范单位。
二、对申报的创建单位,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检查评估专家手册》(国中医药医政司基层便函〔2011〕11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不定期抽查部分地区的评估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级、军队各大单位评估工作请于2012年8月中旬前完成,具体评估时间自行确定,评估工作结束后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估专家组由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以及1名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专家组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可参照组织相应评估专家组。
五、各地对每个创建单位的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
六、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七、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组织。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将评估作为推动和改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程 强
联系电话:010—59957693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周登峰
联系电话:010—66886582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