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根据2012年中医医政工作安排,在既往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和中医医院监测的基础上,我司修订形成了《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指标及指标说明(2012年版)》、《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指标及指标说明(2012年版)》、《中医医院监测指标及指标说明(2012年版)》(可从中医药监测网站http://222.66.201.34:8080/bvsnctcm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省级监测中心的作用,省级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校验并上报本省各监测点的监测数据。 (二)各监测点要确定相对固定的监测人员,尽快开展省内各监测点的培训工作,对监测指标进行详细讲解,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对于监测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差的省份,我司将予以通报。 二、监测范围 (一)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覆盖各省(区、市)10%以上的县(市)(具体地区名单附后),其所辖全部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均纳入监测范围。 (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覆盖各省(区、市)15%以上的市辖区(具体地区名单附后),其所辖全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纳入监测范围。 (三)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纳入中医医院监测范围。 三、数据报送要求 (一)请省级监测中心汇总本省各监测点监测数据并认真校验,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数据统一上报监测中心,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中医医院监测数据统一上报监测中心。 (二)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市)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区均根据随机原则抽取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理由需调整的,要调整为同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县(市、区),并报我司同意后实施。 四、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和监测中心联系。监测中心将通过中医药监测网及监测qq群(群号:216466093)等方式与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监测中心进行沟通和联络,并适时对各监测点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导。 五、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邴媛媛 严华国 010—59957687 59957692 59957693(传真)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王见义 王雨浔 021—53829018
附件:1.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指标(2012版) 2.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指标(2012版) 3.中医医院监测指标(2012版) 4.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县(市、区)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