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2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吉林省延吉市等38个县(市、区)命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等12个区命名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要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3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