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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147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时间:2012-12-28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有关要求,自2012年起,我局决定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实行5年有效期满复核制度。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206号),经我局医政司对各地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委托各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进行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北京市房山区等128个县(市、区)命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北京市西城区等19个区命名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要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3年2月底前报我局医政司备案后实施。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医政发52号 -附件.doc
文件类型: .doc ece4bc88d6868db0d1bc5c0a39a29317.doc (39.5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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