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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中医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
时间:2013-01-31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下同)评审工作和医院分级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现就统一规范中医医院等级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中医医院等级标牌标准样式
    中医医院等级标牌内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徽章图案、医院名称和医院等级、有效时间及编码等文字内容组成。
    医院名称:位于标牌左上侧。
    徽章图案:位于标牌右上侧,颜色为蓝色(标准色:C96 M50 Y2K1)。
    “×级×等中医医院”(×级×等中西医结合医院、×级×等民族医医院、×级×等中医专科医院,下同)文字字体使用红色隶书,其余文字使用黑色黑体。字体格式为平字。
    标牌尺寸为40cm×60cm。
    标牌材质分为两种:甲等医院标牌使用铜板拉丝材质,乙等医院标牌使用不锈钢材质。
    详见附件或参考三级中医医院标牌样式。
    二、统一中医医院等级标牌制作
    为保证医院等级标牌符合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三级中医医院的标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作、免费发放、统一管理;二级、一级中医医院标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统一编号,标牌的制作部门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的标牌规格标准制作。
    三、统一中医医院等级标牌张挂
    中医医院等级标牌要在医院正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张挂,顺序为首选正门左侧、其次选择正门右侧,并妥善保管、维护,保持整洁、醒目,以方便群众辨识。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四、统一中医医院等级标牌管理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评审结论的上报、审核和备案工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拟做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的医院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审批同意后,公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三级中医医院发放标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二级中医医院和一级中医医院评审结果及有关信息(包括第一名称、医院类别、行政级别、医院性质及评审结论)报送至我局医政司,由医政司统一编号备案,建立全国中医医院评审信息数据库,并将编号告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者存在《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收回中医医院等级标牌。
    中医医院等级标牌的样式见附件。电子版请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电子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王 瑾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 沈知彼 莫用元
    联系电话:010—59957796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中医医院等级标牌样式

附件.docx
文件类型: .docx abf694aa98fd354f9ade966b1bc67370.docx (945.25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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